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達四等以上。 二、最近三年建教合作考核結果均達四等以上,且最近一年考核結果達三等以上。 三、建教合作班每兩班應置該科專任教師五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