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達四等以上。 二、最近三年建教合作考核結果均達四等以上,且最近一年考核結果達三等以上。 三、建教合作班每兩班應置該科專任教師五人。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7條,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符合以下條件: 1. 最近一次學校評鑑達四等以上。 2. 最近三年建教合作考核結果均達四等以上,且最近一年考核結果達三等以上。 3. 建教合作班每兩班應置該科專任教師五人。 針對此法條,目前我無相關參考資料提供。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達四等以上。 二、最近三年建教合作考核結果均達四等以上,且最近一年考核結果達三等以上。 三、建教合作班每兩班應置該科專任教師五人。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建教生受教權益,避免辦學不良學校參與建教合作,損害建教生之權益,爰明定學校參與建教合作應符合之條件。 二、為使建教生在校學習及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時,有完善之知識傳授及生活輔導,爰明訂建教合作班專任教師員額。
一、為確保建教生受教權益,避免辦學不良學校參與建教合作,損害建教生之權益,爰明定學校參與建教合作應符合之條件。 二、為使建教生在校學習及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時,有完善之知識傳授及生活輔導,爰明訂建教合作班專任教師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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