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達四等以上。 二、最近三年建教合作考核結果均達四等以上,且最近一年考核結果達三等以上。 三、建教合作班每兩班應置該科專任教師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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