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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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審議小組、專家小組委員之聘(派)任與召集人之指定,與建教合作申請案之審議、評估、補評估、免評估及准駁,得委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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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主管機關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在辦理建教合作審議相關事務時,可以委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擔任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委員之聘(派)任與召集人之指定,並負責建教合作申請案審議、評估、補評估、免評估及准駁等工作。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這份法規的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是教育部或其他相關部會)在處理建教合作審議相關事務時,可以委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擔任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的委員。這些小組的工作內容包括審議建教合作申請案、進行評估、補評估、免評估以及准駁等相關工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則扮演受委任的角色,負責在這些事務中擔任聘(派)任與召集人的指定工作。透過這個安排,可以確保建教合作審議的過程能夠被專業且公正地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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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