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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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建教合作者,自核准之次日起二年內,與同一建教合作機構再辦理建教合作,其辦理科別無變動或實習式建教合作班實習期間未達八星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免現場評估,經審議小組審查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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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1條,學校在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的兩年內,若再與同一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合作,且辦理科別沒有變動或實習式建教合作班的實習期間未達到8星期,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免除現場評估的程序。此申請需要經由審議小組審查通過,並由主管機關核定,才能免除辦理評估的要求。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1條,若一所學校在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的一年內,決定再次與同一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合作,且辦理科別沒有變動或實習式建教合作班的實習期間未達到8星期,該學校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免除現場評估的申請。經審議小組審查後,主管機關核定同意免除評估的要求,該學校就可以免去辦理評估的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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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