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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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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就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補評估報告審查未通過者,應否准學校之申請;通過者應決議各學校申請之各建教合作機構得招收建教生人數及學校總計得招收建教生人數,並均應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
  2. 2.學校於收受前項准駁結果通知後,其有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0條的規定,在以下情況下,主管機關應准予學校的申請: 1. 當主管機關對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補評估報告審查通過時。 主管機關應決議各學校申請的各建教合作機構能夠招收建教生的人數,以及該學校總計能夠招收建教生的人數。同時,主管機關也應該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 2. 當學校在收到前項准駁結果通知後,對該結果不滿時,可以依訴願法的規定提起訴願。 這意味著學校有權就准駁結果提出訴願程序,以尋求對其不滿的救濟。然而,提起訴願需依照訴願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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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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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就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補評估報告審查未通過者,應否准學校之申請;通過者應決議各學校申請之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