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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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0條的規定,在以下情況下,主管機關應准予學校的申請: 1. 當主管機關對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補評估報告審查通過時。 主管機關應決議各學校申請的各建教合作機構能夠招收建教生的人數,以及該學校總計能夠招收建教生的人數。同時,主管機關也應該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 2. 當學校在收到前項准駁結果通知後,對該結果不滿時,可以依訴願法的規定提起訴願。 這意味著學校有權就准駁結果提出訴願程序,以尋求對其不滿的救濟。然而,提起訴願需依照訴願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 否准名詞
- 訴願法法規
- 起訴名詞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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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