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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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於收受第六條第三款否准辦理之通知,其有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 2.學校於收受第六條第五款否准辦理之通知,或核准辦理招收建教生人數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二星期內,檢具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評估,或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 3.主管機關就學校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補評估申請,應指定期日,由專家小組委員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補評估,並作成補評估報告,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
- 4.學校於辦理建教合作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學校之事由,必須將建教生轉安置至其他建教合作機構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就其他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補評估及作成補評估報告,並準用前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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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9條規定學校於收受第六條第三款否准辦理之通知,其有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這意味著如果學校收到的通知無法獲得批准,不同意辦理某項事宜,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根據訴願法的規定提起訴願。 此外,該條第2款也提到,如果學校收到的通知是關於核准辦理招收建教生人數的,或者是關於辦理某項事宜的通知,而對此有不同意見的一方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兩週內,提交相關文件並向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補評估,或者根據訴願法的規定提起訴願。 根據第3款,主管機關將指定期日,由專家小組委員前往建教合作機構進行現場補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製作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再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 第4款提到,如果學校因不可歸責於學校的原因必須將建教生轉至其他建教合作機構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就該機構進行現場補評估,按照前述程序進行。 這些資訊可以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這個法規中找到,該法規是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制定的。
- 第六條第三款條文
- 否准名詞
- 訴願法法規
- 起訴名詞
- 第六條第五款條文
- 核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期日名詞
- 核定名詞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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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