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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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三款現場評估及第九條補評估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基本設施及設備:應具備與申辦職業科別相關之場所設施及儀器設備,且足以執行該科別之職業技能訓練。 二、安全衛生:工作與生活場所、設施與設備及作業程序,應符合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營業衛生及其他事項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組織制度:應具備健全之人事組織,置有足以指導建教生之人力,並設相關專責單位或指派專業人員負責。 四、生活照顧:參加勞工保險與團體保險、出勤與時間安排紀錄、工作安排與輪調、生活輔導、生活津貼與逐年調整措施、工時與休假、膳宿與交通安排及建教生權益之申訴或協調處理等,應有完整之規劃及制度。 五、職業技能訓練:其實施內容及方式,應符合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規定。 六、配合學校訪視及督導之執行情形: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學校訪視及督導要求改進之事項進行改善,並檢附相關紀錄。 七、其他:對建教合作應有正確之理念及認知,並訂定優秀建教生畢業後,留原機構任職之措施,與學校訪視教師之互動機制及其他部分職業之特殊需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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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8條,現場評估和補評估的項目和基準如下: 1. 基本設施及設備:建教合作機構應具備與申辦職業科別相關的場所設施和儀器設備,並且足以執行該科別的職業技能訓練。 2. 安全衛生:工作和生活場所、設施和設備以及作業程序應符合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營業衛生和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3. 組織制度:建教合作機構應具備健全的人事組織,並指派足夠的人力資源來指導建教生,並設立相關專責單位或指派專業人員負責。 4. 生活照顧:應有完整的規劃和制度,包括參加勞工保險和團體保險、出勤和時間安排紀錄、工作安排和輪調、生活輔導、生活津貼和逐年調整措施、工時和休假、膳宿和交通安排,以及建教生權益的申訴或協調處理等。 5. 職業技能訓練:實施內容和方式應符合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的規定。 6. 配合學校訪視和督導的執行情形:建教合作機構應按照學校訪視和督導的要求改進相關事項,並提交相關紀錄。 7. 其他:對建教合作應有正確的理念和認知,並制定優秀建教生畢業後留原機構任職的措施,與學校訪視教師之互動機制及其他部分職業之特殊需求事項。 以上資訊來自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 第六條第三款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調處名詞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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