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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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申請案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就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建教合作所檢具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學校限期補正。 二、指定日期由召集人召開審議小組會議,就申請案件進行初審。 三、初審結果未通過者,否准學校申請案,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初審結果通過者,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應組成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 四、專家小組應按各學校所申請之各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結果,作成現場評估報告,提送審議小組進行複審。 五、就前款現場評估報告審查結果,未通過者否准學校申請案,通過者應決議各學校申請之各建教合作機構得招收建教生人數及學校總計得招收建教生人數,並均應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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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6條規定,建教合作申請案的審議程序如下: 一、進行書面審查:審議小組對學校提出的申請案進行書面審查,並要求學校在一定期限內補正不齊全的文件和資料。 二、召開初審會議:由召集人指定日期召開審議小組會議,對申請案進行初步審查。 三、組成專家小組進行現場評估:初審結果通過的申請案,除非符合第11條的特定情形外,應組成專家小組到建教合作機構進行現場評估。 四、專家小組作成現場評估報告:專家小組根據各學校申請的建教合作機構的現場評估結果,編寫現場評估報告,並提交給審議小組進行複審。 五、進行複審:審議小組根據現場評估報告的審查結果,如果未通過,則否准學校的申請案;如果通過,則應決議各學校申請的建教合作機構可以招收建教生的人數,以及學校總計可以招收建教生的人數,並且通知學校審查結果。 根據最新資料,我無法提供法規之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否准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8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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