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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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組審議會就前條審議大會所交予之課程綱要草案或其他任務,得為下列決議: 一、通過:通過之審議案,連同建議修正意見,送審議大會決議。 二、不通過:提出不通過之理由及具體可行建議方案,連同建議修正意見,送審議大會決議。
- 2.審議大會就分組審議會所送課程綱要草案或其他掌理事項,得為下列決議: 一、通過。 二、修正通過:逕為修正後通過。 三、再審議:提出修正建議,由原課程綱要草案擬訂單位參酌修正後再行審議。 四、不通過:應出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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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7條: 1. 分組審議會就前條審議大會所交予之課程綱要草案或其他任務,可做出以下決議: - 通過:將審議案通過並提出建議修正意見,送交審議大會進行最終決策。 - 不通過:提出不通過的理由和具體可行的建議方案,并附上建議修正意見,送交審議大會進行最終決策。 2. 審議大會就分組審議會所提交的課程綱要草案或其他事項,可做出以下決議: - 通過。 - 修正通過:經修正後通過。 - 再審議:提出修正建議,由原課程綱要草案擬訂單位參考修正後再次審議。 - 不通過:需提供具體理由。 舉例來說,當分組審議會審議一份課程綱要草案時,可以通過該草案並提出建議修正意見,然後將其送交審議大會作最終決策。另外,審議大會也可以修正通過一份課程綱要草案,即直接在原草案基礎上進行修正並通過。如果審議大會認為需要再次討論某份課程綱要草案,則可以提出修正建議,讓原草案擬訂單位參考修正後再次進行審議。如果某份課程綱要草案在審議大會中被否決,則需要提供具體的理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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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