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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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團體或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就課程綱要完成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及專業審查後,擬訂課程綱要草案,送審議大會交予分組審議會或聯席會議審議;審議結果應作成決議,提審議大會審議及決議。
- 2.前項分組審議會及審議大會應就課程綱要草案,依下列方式進行審議: 一、程序:課程綱要草案之擬訂是否遵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專業審查之程序。 二、實體:課程綱要草案內容之縱向連貫、橫向統整或妥當性等,是否符合本部公告之學校課程修訂原則、教育專業及民主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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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6條的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的組成及運作要點如下: 1. 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團體或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就課程綱要完成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及專業審查後,擬訂課程綱要草案,送審議大會交予分組審議會或聯席會議審議;審議結果應作成決議,提審議大會審議及決議。 根據上述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的組成及運作如下: - 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團體或本部及所屬機關負責完成對課程綱要的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及專業審查。 - 根據完成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及專業審查的結果,擬訂課程綱要草案。 - 課程綱要草案送交審議大會,由分組審議會或聯席會議進行審議。 - 審議結果要形成決議,並提交審議大會進行最終審議和決議。 在進行審議時,應就課程綱要草案進行以下審議內容: - 確認擬訂課程綱要草案的程序是否遵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和專業審查的程序。 - 審查課程綱要草案的內容是否具有縱向連貫、橫向統整和妥當性,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及教育專業和民主法治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我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或問題具有100%關聯度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法例或案例範例。
- 提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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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