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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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政府機關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 2.分組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3.聯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各分組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各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委員應該親自出席會議。然而,以政府機關代表身份擔任委員的人可以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的代理人將被列入出席人數,並且有發言和參與表決的權利。 2. 分組審議會開會時,應該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並且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可進行決議。 3. 聯席會議開會時,應該有各分組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並且各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可進行決議。 以上答案參考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並且根據該法規第15條的內容提供了相關的解釋。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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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