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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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組審議會,由召集人依審議大會總召集人之指示、分組審議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或視需要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
- 2.各分組審議會間應加強聯繫,任一分組審議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請求或召集人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 3.聯席會議主席,由參與之各分組審議會召集人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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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分組審議會的組成和運作方式。根據該條,分組審議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並根據審議大會總召集人的指示、分組審議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的請求或需要來召開會議。如果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則應指定一位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此外,各分組審議會之間應加強聯繫,如果任一分組審議會的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請求或召集人認為需要,則可以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的主席由各參與的分組審議會召集人互選產生。 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分組審議會的有效運作和溝通。例如,如果某個分組審議會的委員覺得有必要和其他分組審議會進行討論,他們可以請求召開聯席會議,以便跨分組進行意見交流和協調。聯席會議的主席則由各分組審議會的召集人互選產生,這樣可以確保各分組的平等代表性和協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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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