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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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大會,由總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總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總召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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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3條,審議大會的召開及運作方式如下: 1. 審議大會的召開由總召集人根據需要來召開會議,同時擔任主席。 2. 如果總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則由副總召集人擔任主席。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國民中學校本位課程設計與範疇決議》,當需要審議關於國民中學的課程設計及範疇時,審議大會由總召集人召開相關會議,並擔任會議的主席。但如果總召集人當天無法出席會議,則由副總召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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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