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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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決議後,應作成會議紀錄及個別委員發言摘要。
- 2.審議大會及各分組審議會之委員姓名、會議紀錄及經委員審閱確認之個別委員發言摘要,應儘速以對外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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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9條有以下規定: 1. 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決議後,應作成會議紀錄及個別委員發言摘要。 這條規定表示,在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結束後,必須對會議進行紀錄,包括討論內容以及個別委員的發言摘要。 範例:如果在審議大會中,委員們對於某個課程提出了相關意見和建議,這條規定要求把這些討論的內容以及個別委員的發言摘要記錄在會議紀錄中。 2. 審議大會及各分組審議會之委員姓名、會議紀錄及經委員審閱確認之個別委員發言摘要,應儘速以對外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這條規定表示,審議大會及各分組審議會的委員姓名、會議紀錄以及經委員審閱確認的個別委員發言摘要,應該盡快以對外網站或其他合適的方式進行公開。 範例:如果委員們在審議某個課程時提出了重要觀點或意見,根據這條規定,委員的姓名和他們在會議上的發言摘要可以在對外網站上或其他方式上向公眾進行公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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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