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3條的規定,審議大會的委員人數為四十一人至四十九人,其中有十人至十二人為具有政府機關代表身分的委員,包括教育部部長、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以及其他中央和地方機關人員。此外,委員中應包括具有原住民身分的人。根據教育部提名後,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並依其職務進行任免。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審議大會的組成具有多元化,包括政府代表、原住民代表以及其他相關利害關係人,以充分反映各方利益和意見。這種組成方式旨在提高審議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相關例子:假設某審議大會共有47位委員,其中包括教育部部長和地方教育局長的代表,以及來自原住民族群體的代表。這樣的組成方式確保了各方利益的代表性,並在審議過程中提供不同的觀點和意見。
- 原住民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