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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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議大會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為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其組成方式及人數如下: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普通型與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技術型與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等教育階段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十六人至二十人。 二、特殊教育、體育、藝術才能及其他特別類型教育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三人。 三、教師組織成員二人。 四、校長組織成員二人。 五、家長組織成員二人。 六、前三款以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以下簡稱教育組織)成員二人至四人。 七、學生代表四人。
- 2.前項委員,應包括具原住民身分者。
- 3.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委員,由本部公開徵求下列組織推薦參考名單: 一、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委員:各該類組織。 二、第一項第六款委員:教育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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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該選舉的成員組成方式及人數如下: 1. (一)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普通型與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技術型與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等教育階段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16至20人。 2. (二) 特殊教育、體育、藝術才能及其他特別類型教育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3人。 3. (三) 教師組織成員:2人。 4. (四) 校長組織成員:2人。 5. (五) 家長組織成員:2人。 6. (六) 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2至4人。 7. (七) 學生代表:4人。 此外,根據第2款的規定,該組成成員中應包括具有原住民身分的成員。根據第3款的規定,前三款成員由各相關組織徵求推薦參考名單,第六款的教育組織則由教育相關組織徵求推薦參考名單。
- 非名詞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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