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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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議大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總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兼任。
- 2.審議大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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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5 條是指在審議大會中,必須設置一位總召集人和一位副總召集人。總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總召集人則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兼任。當審議大會委員在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可以派遣補聘委員替代,補聘委員的任期在原委員任期屆滿日之前。根據這項規定,當審議大會中的總召集人或委員出現缺席時,可以立即進行補聘,以確保審議活動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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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