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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19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評會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 二、申訴人不適格。 三、逾期之申訴案件。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其原因消滅後二十日內,以書面申請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 五、依第四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應作為之學校已為措施。 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七、其他依法非屬學生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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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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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9 條規定:「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評會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