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 2.副校長之設置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2條,高級中等學校可以設置一位校長,這位校長是專任的,負責綜理校務。學校還可以根據各該主管機關的規定,設置一位副校長,來協助校長處理校務。具體副校長的設置基準,需要根據各主管機關的規定來確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