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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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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設下列一級單位: 一、教務處。 二、學生事務處。 三、總務處。 四、輔導處(室)。 五、圖書館。 六、實習處:技術型學校應設置;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普通型學校,得設置。 七、特殊教育處:辦理特殊教育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 八、建教合作處:辦理建教合作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 九、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 十、資訊室、研究發展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室):得視業務需要設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3條,學校應設置以下一級單位: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處(室)、圖書館、實習處(技術型學校應設置;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普通型學校,則得設置)、特殊教育處(辦理特殊教育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建教合作處(辦理建教合作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資訊室、研究發展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室)(得視業務需要設置)。 根據資料顯示,上述法規的內容指出高級中等學校應該設立各種不同的單位,例如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處(室)、圖書館等。其中,實習處是技術型學校應該設置的,而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普通型學校則可以選擇是否設置。同樣地,特殊教育處和建教合作處也是在特定條件下才需設立的單位。此外,進修部、資訊室、研究發展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室)則可視業務需要而決定是否設置。 根據上述資料,可知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3條所述之單位是對學校組織與職位規劃的指引,不同類型的學校可以根據自身需要來選擇相應的單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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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3 條規定:「學校設下列一級單位: 一、教務處。 二、學生事務處。 三、總務處。 四、輔導處(室)。 五、圖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