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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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其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 2.學校設主(會)計室或置主(會)計員;其設主(會)計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佐理員或書記若干人;其設置,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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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4條的規定: 1. 學校應設有人事室或者人事管理員,如果設有人事室,則應該置一位主任,也可以置組員、助理員或書記等若干人。關於人事機構設置的相關規定,則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例如,台中市立高級中學的組織規程中規定了人事室的組織和職能定位,包括設主任一人、組員多人等職位。 2. 學校應該設有主(會)計室或者主(會)計員,如果設有主(會)計室,則應該置一位主任,也可以置組員、佐理員或書記等若干人。關於主計機構設置的相關規定,則按照主計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例如,彰化縣立高級中學的組織規範中規定了主(會)計室的職能和人員配置情況,包括設主任一人、組員若干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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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