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23條,該條共有三項內容。該條第一項規定,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來進行本中心的績效評鑑,而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的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的二分之一。第二項規定,關於績效評鑑的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則由監督機關來制定。第三項則列出績效評鑑的內容,包括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的考核、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的評量、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的達成率、本中心經費核撥的建議,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 相關科技中心績效評鑑作業辦法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為評鑑本中心之績效,並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第一項明定監督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事,辦理績效評鑑,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二、第二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三、本中心公共事務之實施效能及權責是否相符,須有績效評鑑機制作為衡量依據。以本中心之績效評鑑,除評核其營運與效能及目標達成情形,作為監督機關未來核撥經費之參據外,亦透過評鑑機制對於本中心之營運給予指導,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並具有效能,爰於第三項明定績效評鑑內容,俾資依循。
一、為評鑑本中心之績效,並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第一項明定監督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事,辦理績效評鑑,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二、第二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三、本中心公共事務之實施效能及權責是否相符,須有績效評鑑機制作為衡量依據。以本中心之績效評鑑,除評核其營運與效能及目標達成情形,作為監督機關未來核撥經費之參據外,亦透過評鑑機制對於本中心之營運給予指導,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並具有效能,爰於第三項明定績效評鑑內容,俾資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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