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22條的內容,監督機關對於該中心的監督權限如下: 1. 核定發展目標及計畫。 2. 核定或備查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 3. 檢查財產及財務狀況。 4. 評鑑業務績效。 5. 遴選董事、監事並提出建議。 6. 對董事、監事在執行業務時違反法令時,可進行必要的處分。 7. 在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8. 核可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 9. 其他依法律所需要進行的監督工作。 根據這些權限,監督機關可以對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的發展目標、業務計畫、預算、財務狀況、業務成果、董事、監事等進行核定、檢查和評鑑。同時,當中心在執行業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時,監督機關可以進行必要的處分。此外,監督機關還可以核可中心的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並進行其他依法需要的監督工作。 至於適用的參考資料,可以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為主,根據該法條的內容以及相關的法規,例如政府機構設置條例、行政機關組織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以最新的版本和修訂內容為依據,找出相關的範例以支持對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立法理由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等監督,及於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等監督,及於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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