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21 條的規定,該中心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二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交由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然後經董事會審議,再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向監督機關備案,同時也應提交給審計機關審計。審計結果可以被送交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必要的處理。 根據相關資料,該設置條例第21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的執行成果及財務狀況得到公正的查核,並提供給監督機關和相關機關作為監督和處理的依據。 一個可能與該規定有關的例子是,如果該中心的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經過會計師的查核後發現有錯誤或不確定性,審計機關可以進一步審計該報告,並根據審計結果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以保證資訊的準確性和透明度。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及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 二、顧及審計機關對本中心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本中心之自主性,爰明定第二項。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及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 二、顧及審計機關對本中心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本中心之自主性,爰明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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