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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55

1
為提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能力、推動災害防救科技成果及技術之落實應用,特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2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3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推動及執行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整合事宜。 二、推動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成果之落實及應用。 三、運用災害防救相關技術,協助災害防救工作。 四、促進災害防救科技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五、協助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參與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究發展及其應用。 六、其他與災害防救科技相關之業務。
4
  1.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2.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5
  1.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2.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