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5條的規定,可以提出以下釋義: 1.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釋義:根據這項條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應制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以及其他相關規章。這些規章需要經過董事會的通過後,再提交監督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根據最新的法規,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可以提供有關該中心的設置、組織、職掌等相關規定。根據這條條例,該中心需要制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等。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期本中心得以有效運作,並具一定程度之自主性,爰規定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二、因本中心仍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爰於第二項規定,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可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為期本中心得以有效運作,並具一定程度之自主性,爰規定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二、因本中心仍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爰於第二項規定,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可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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