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6條,該中心設有董事會,董事人數在11至15人之間,董事的遴選及解聘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董事的成員包括政府相關機關代表、災害防救研究相關的學者、專家,以及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災害防救有重大貢獻的社會人士。根據第2項規定,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根據第3項規定,董事中的性別要平衡,並且不得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官方網站,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6條法條全文,取自 https://www.ey.gov.tw/Page/8B4E413366AF5FF9/550cd800-06b0-4bb6-8a30-121ac129f775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災害防救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災害防救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限制,以維持其獨立性。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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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限制,以維持其獨立性。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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