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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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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2. 2.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4條,該中心的經費來源包括政府的核撥及捐助、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中,第二款中提到的捐贈被視為對政府的捐贈。

立法沿革 1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本中心之經費來源。   二、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本中心,以挹注及充實本中心預算經費,爰於第二項明定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本中心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俾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 名詞
(1030107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本中心之經費來源。   二、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本中心,以挹注及充實本中心預算經費,爰於第二項明定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本中心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俾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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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4 條規定:「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