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20條的規定,該中心需要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並提交給監督機關核定。此外,根據環境和災害種類的變化,中心需要適時修訂並提交核定。此外,中心還需要制定年度業務計畫和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提交給監督機關備查。 范例參考資料: 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20條第1項,該中心需提交給監督機關的發展目標及計畫可以是關於災害防救科技的發展方向和策略。例如,該中心可以提出發展更有效的氣象預報技術,以提前預警災害風險。此外,根據該條例第2項的規定,中心所制定的年度業務計畫和預算需獲得董事會的通過並提交給監督機關備查。例如,中心可以制定每年的業務計畫,包括開展災後重建科技研究、提供災害應變科技方案等。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並視環境與災害種類之變遷,適時修訂及報核。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謀本中心長遠、穩定之發展,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監督;並視環境與災害種類之變遷,適時修訂及報核。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因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規定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為謀本中心長遠、穩定之發展,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監督;並視環境與災害種類之變遷,適時修訂及報核。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因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規定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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