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9 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根據這條條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進用的人員,不具備公務人員身分,而是根據本中心的人事管理規章進行管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應該在契約中明確規定。 2.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根據這條條例,本中心的董事、監事的配偶以及他們的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和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的總務、會計和人事職務。這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和不當影響而設定的規定。 3.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根據這條條例,本中心的董事長不得進用自己的配偶以及他們的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和姻親,讓他們擔任本中心的職務。這也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和不當影響而設定的規定。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是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9 條所提供的法條內容進行解釋。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立法理由一、為釐清本中心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本中心建制之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渠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 二、為遵守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爰於第二項明定董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三、鑒於董事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具有決定權,理應較董事及監事有更嚴謹之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其三親等內親屬不得擔任本中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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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釐清本中心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本中心建制之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渠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 二、為遵守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爰於第二項明定董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三、鑒於董事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具有決定權,理應較董事及監事有更嚴謹之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其三親等內親屬不得擔任本中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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