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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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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2. 2.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18條的規定,該中心將設置一位主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解聘時亦同。主任的職責包括按照該中心的規章、董事會的決議以及董事長的授權,執行該中心的業務,並監督所屬人員的工作。 參考資料: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 第十九條第二項:董事長對董事會之組織運作及本中心業務之執行負最高責任並有代表之權。 根據以上資料,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的主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並根據該中心的規章、董事會的決議以及董事長的授權執行業務。董事長對董事會的組織運作以及中心業務的執行負有最高責任並有代表之權。

立法沿革 2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主任之遴聘方式、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另考量本中心之主要業務為災害防救科技為主,主任之人選以災害防救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原則。

(1101228 修正)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利衝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參照利衝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已增列主任及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為規範對象,爰刪除第二項有關主任準用本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   二、第一項未修正。

(1030107 制定)

明定主任之遴聘方式、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另考量本中心之主要業務為災害防救科技為主,主任之人選以災害防救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原則。

(1101228 修正)

一、配合利衝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參照利衝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已增列主任及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為規範對象,爰刪除第二項有關主任準用本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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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8 條規定:「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