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18條的規定,該中心將設置一位主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解聘時亦同。主任的職責包括按照該中心的規章、董事會的決議以及董事長的授權,執行該中心的業務,並監督所屬人員的工作。 參考資料: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 第十九條第二項:董事長對董事會之組織運作及本中心業務之執行負最高責任並有代表之權。 根據以上資料,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的主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並根據該中心的規章、董事會的決議以及董事長的授權執行業務。董事長對董事會的組織運作以及中心業務的執行負有最高責任並有代表之權。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主任之遴聘方式、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另考量本中心之主要業務為災害防救科技為主,主任之人選以災害防救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原則。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利衝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參照利衝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已增列主任及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為規範對象,爰刪除第二項有關主任準用本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 二、第一項未修正。
明定主任之遴聘方式、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另考量本中心之主要業務為災害防救科技為主,主任之人選以災害防救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原則。
一、配合利衝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參照利衝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已增列主任及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為規範對象,爰刪除第二項有關主任準用本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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