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9條規定如下: 1. 本中心設有一位董事長,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同樣地,解聘董事長時也需經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參考資料:《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2. 監督機關應制定遴聘作業辦法,用以選任董事長。 參考資料:《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3. 董事長負責內部綜理本中心的所有事務,並代表本中心對外。當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需指定其他董事代行職權;若無法指定代理人,則由董事互相推選一人代行職權。 參考資料:《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4. 新任命的董事長年齡不得超過65歲,且在任期將滿七十歲之前,應當更換董事長。然而,若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董事長遴選方式、公開甄選機制、職權與其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及初任年齡限制。 二、考量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業務,對外代表本中心,職責繁重,宜由具適度身心能力者擔任,並避免其淪為酬傭性質,爰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行政法人董事長者年齡限制規定,於第四項就其年齡予以合理規範。
一、董事長遴選方式、公開甄選機制、職權與其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及初任年齡限制。 二、考量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業務,對外代表本中心,職責繁重,宜由具適度身心能力者擔任,並避免其淪為酬傭性質,爰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行政法人董事長者年齡限制規定,於第四項就其年齡予以合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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