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8條,董事和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不分屆次,每個人的任期可以計算,並且可以續聘一次。 然而,在該條例生效後,第一次任命的董事中,有七人的任期為一年半;而第一次任命的監事中,有兩人的任期為一年半。 依照條例第8條第2項,代表政府機關出任的董事和監事,應該根據其職務異動來改聘,不受上述續聘次數的限制。同時,根據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以及前一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聘任的董事和監事,如果他們的任期屆滿前缺位,將由監督機關選拔並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他們的任期將在原任期屆滿時結束。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期滿得續聘一次。但本條例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董事,其中七人之任期為一年半;第一次任命之監事,其中二人之任期為一年半。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任期、續聘次數。另參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訂定科技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作業手冊內,有關監督機關主管監督科技事務財團法人董事、監事任期之規定,明定本中心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並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任期、續聘次數。另參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訂定科技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作業手冊內,有關監督機關主管監督科技事務財團法人董事、監事任期之規定,明定本中心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並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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