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主任之任免。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10條,董事會的職權包括以下項目: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的審議。 例如,董事會可以審議並確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的發展目標以及相關計畫。 二、年度業務計畫的審議。 每年董事會都需審議並核准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的業務計畫。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的審議。 董事會須審議並核准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的年度預算,以及審查決算報告。 四、規章的審議。 董事會負責審議並制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的規章。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的審議。 董事會需審議並決定對於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所擁有的自有不動產的處置,或對該不動產設定相關負擔。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的事項之審議。 這包括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其他相關條文所規定的需由董事會決議的事項。 七、主任的任免。 董事會負責選任主任並決定其任免。 八、其他重大事項的審議。 除了以上列舉的事項外,董事會還需審議其他重大事項,具體內容可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主任之任免。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立法理由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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