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11條,在給定的法條中,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董事會的開會頻率和召開臨時會議的方式。根據該項規定,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二項規定了董事會會議的出席和決議方式。根據該項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的出席,並且其決議應有過半數出席董事的同意。特定情況下,比如第一款至第七款所提到的決議,則需要過半數董事的總人數同意。 作為這個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引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本身。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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