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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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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2. 2.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11條,在給定的法條中,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董事會的開會頻率和召開臨時會議的方式。根據該項規定,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二項規定了董事會會議的出席和決議方式。根據該項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的出席,並且其決議應有過半數出席董事的同意。特定情況下,比如第一款至第七款所提到的決議,則需要過半數董事的總人數同意。 作為這個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引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本身。

立法沿革 1

(1030107 制定)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1030107 制定)

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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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1 條規定:「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