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12條,監事具有以下職權:一、審核年度業務決算;二、監督業務和財務狀況;三、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四、審核或稽核其他重大事項。關於常務監事的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參考資料: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2013年修正),第12條 例如,常務監事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範例是,常務監事在董事會討論公司業務決策時,代表監事提出意見並參與討論,以確保監事在公司決策過程中的監督權利得到保障。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立法理由監事之職權及行使方式,並規定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監事之職權及行使方式,並規定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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