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13條,董事和監事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是董事,他不能和其他董事結婚或是和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這個條款的目的是避免利益衝突和不當的影響。例如,如果兩個董事有血親關係或已經結婚,他們可能在任務執行上不公平對待其他董事,或是在決策時有利益衝突。這項規定有助於確保董事和監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至其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明定關係人之定義。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立法理由一、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將「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納入該法所稱公職人員;又該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該法之規定。原第一項前段有關遵守利益迴避及迴避範圍,第三項前段有關關係人定義等規定事項應依利衝法辦理,爰予刪除。 二、第一項後段有關違反利益迴避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訂定之規定,修正移列於第十四條第三項後段,爰予刪除。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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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至其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明定關係人之定義。
一、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將「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納入該法所稱公職人員;又該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該法之規定。原第一項前段有關遵守利益迴避及迴避範圍,第三項前段有關關係人定義等規定事項應依利衝法辦理,爰予刪除。 二、第一項後段有關違反利益迴避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訂定之規定,修正移列於第十四條第三項後段,爰予刪除。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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