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13

快速跳轉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13條,董事和監事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是董事,他不能和其他董事結婚或是和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這個條款的目的是避免利益衝突和不當的影響。例如,如果兩個董事有血親關係或已經結婚,他們可能在任務執行上不公平對待其他董事,或是在決策時有利益衝突。這項規定有助於確保董事和監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立法沿革 2

(1030107 制定)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至其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明定關係人之定義。

(1101228 修正)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立法理由一、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將「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納入該法所稱公職人員;又該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該法之規定。原第一項前段有關遵守利益迴避及迴避範圍,第三項前段有關關係人定義等規定事項應依利衝法辦理,爰予刪除。   二、第一項後段有關違反利益迴避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訂定之規定,修正移列於第十四條第三項後段,爰予刪除。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30107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至其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明定關係人之定義。

(1101228 修正)

一、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將「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納入該法所稱公職人員;又該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該法之規定。原第一項前段有關遵守利益迴避及迴避範圍,第三項前段有關關係人定義等規定事項應依利衝法辦理,爰予刪除。   二、第一項後段有關違反利益迴避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訂定之規定,修正移列於第十四條第三項後段,爰予刪除。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3 條規定:「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