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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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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2. 2.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32 條: 1. 當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而無法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監督機關可以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該中心。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如果中心無法有效履行其目標,監督機關可以提出解散該中心的請求,但需要經過行政院的同意才能進行。 範例:假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在多年的運作中未能有效發揮其功能,無法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援和協助,造成國家防救災工作的困難和效果不彰。在這種情況下,監督機關可以向行政院提出解散該中心的申請,並說明該中心的情況以及解散的理由。 2. 當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解散時,該中心的人員將終止任何僱用合約;該中心的剩餘財產將被繳庫;而與該中心相關的債務將由監督機關統一承擔。這表示在解散中心之後,中心的人員將不再屬於中心的工作人員,中心的資產將被移交給負責管理的單位,並由監督機關負責處理中心的相關債務。 範例:假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被解散,中心的所有員工將失去他們在中心的職位。中心的資產和資金將被歸還給監督機關,並由監督機關負責管理和分配。同時,與中心相關的任何債務也將由監督機關承擔。 參考資料: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3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80064)

立法沿革 1

(1030107 制定)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解散條件及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方式。

  • 情事變更名詞
  • 承受名詞
(1030107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解散條件及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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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32 條規定:「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中心解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