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31條的規定,對於本中心的行政處分不服的人,可以按照訴願法的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對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的行政處分不滿意,他們可以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以便尋求進一步解決問題。根據這個條款,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立法理由本中心係行政法人,其定位為公法人,人民對於本中心行使公權力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明定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以確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本中心係行政法人,其定位為公法人,人民對於本中心行使公權力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明定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以確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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