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30條的規定,該中心的採購作業應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除非符合我國締結的條約、協定,或者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的情形辦理,否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該中心的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經由監督機關的核定。另外,如果其他法律對於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辦理的採購有特別規定,就應當遵從該法律的規定。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使本中心運作更具彈性,其辦理採購規定,僅於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爰明定第一項。 二、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以外之其他法律,對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另為規範,爰明定第二項規定。
一、為使本中心運作更具彈性,其辦理採購規定,僅於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爰明定第一項。 二、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以外之其他法律,對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另為規範,爰明定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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