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29條,本中心所舉借的債務必須具有自償性質,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如果預算執行結果出現無法自償的情況,應立即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舉例來說,如果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需要舉借財務資金來執行防救災工作,這些借款必須具備自償能力,也就是能夠透過相關的收入或資金來還清債務。此外,在舉借債務之前,必須先向監督機關提出申請並經過核定。如果未來發現無法自償的情況出現,中心應立即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再次向監督機關報請核定。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為避免本中心隨意舉債而無力償還,衍生由政府概括承受之後遺症,同時為免未來計算整體政府債務有所爭議,明定其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為避免本中心隨意舉債而無力償還,衍生由政府概括承受之後遺症,同時為免未來計算整體政府債務有所爭議,明定其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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