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28條,政府機關在核撥本中心的經費時,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這意味著政府機關在核撥經費給中心時,需要遵循相關的預算規定,並接受審計的監督。 參考資料: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2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80050)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理由一、本中心除接受政府機關核撥經費外,亦有自主財源,為明權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應透過政府核撥本中心經費之預決算行使,並受審計監督。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一、本中心除接受政府機關核撥經費外,亦有自主財源,為明權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應透過政府核撥本中心經費之預決算行使,並受審計監督。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