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18條,該中心的董事長、董事和監事均為無給職。這表示他們不會獲得薪酬或報酬。該條例未提供具體範例,所以沒有特定案例可以舉出。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董事長、董事、監事因屬兼任,不得支給職務報酬,惟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董事長、董事、監事因屬兼任,不得支給職務報酬,惟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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