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19條,該條例規定了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設置與藝術總監的職掌。根據該條例第1項,各場館設置一名藝術總監,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藝術總監受董事會監督,綜理各場館業務,並代表所屬場館對外。根據第2項,藝術總監的職掌包括擬定所屬場館的年度營運計畫、預算、績效目標、人員任免,執行與監督所屬場館的業務,以及核定其他業務計畫。 參考資料: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00122)
本中心各場館置藝術總監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受董事會之督導,綜理各場館業務,並應列席董事會議,對外代表所屬場館。 藝術總監之職掌如下: 一、所屬場館年度營運計畫之擬定。 二、所屬場館年度預算、績效目標之擬訂及決算報告之提出。 三、所屬場館人員任免。 四、所屬場館業務之執行與監督。 五、所屬場館其他業務計畫之核定。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六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第一項所置藝術總監準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藝術總監之聘任方式、職權、準用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
明定藝術總監之聘任方式、職權、準用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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