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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2.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3.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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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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