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25條的規定: 1.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僱用人員,依照該中心的人事管理規章進行,並且他們不具有公務人員的身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應該在合約中明確規定。 2. 董事、監事的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總務、會計和人事職務。 3. 董事長不得進用自己的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擔任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職務。 根據此條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僱用的人員並非公務人員,其僱用關係需要在合約中明確規定。此外,董事、監事的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不得擔任總務、會計和人事職務,董事長也不得進用自己的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這些限制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和規避風險。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立法理由一、為釐清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與新進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其建制之目的,爰明定其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二、為遵守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爰於第二項明定董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三、鑑於董事長對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理應較董事及監事有更嚴謹之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其三親等內親屬不得擔任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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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釐清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與新進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其建制之目的,爰明定其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二、為遵守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爰於第二項明定董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三、鑑於董事長對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理應較董事及監事有更嚴謹之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其三親等內親屬不得擔任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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