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24 條,該條規定了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進行的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相關程序。根據該條第 1 項,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委託會計師對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進行查核簽證,然後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同時也需要送審計機關。 根據第 2 項的規定,決算報告可以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可以提交給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必要的處理。 由於這個問題是關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的第 24 條,所以在回答中會提供參考資料和相關的範例。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 二、顧及審計機關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自主性,爰明定第二項。
一、第一項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 二、顧及審計機關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自主性,爰明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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