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23條的規定,該中心有以下職責和義務: 1. 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並提交監督機關核可。這表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需要制定明確的發展目標和計畫,並要經過監督機關(可能是相關政府機構)的核准才能實施。 2. 制定年度營運計畫和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提交監督機關備查。這意味著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需要每年制定營運計畫和預算,並且要經過董事會的通過後,提交監督機關備案。 參考資料: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營運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長遠、穩定之發展,第一項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監督。 二、第二項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訂定年度營運計畫及預算,因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規定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為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長遠、穩定之發展,第一項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監督。 二、第二項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訂定年度營運計畫及預算,因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規定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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