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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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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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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
核
。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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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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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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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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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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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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