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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2.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3.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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