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22條的規定,關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績效評鑑有以下幾點內容: 1.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的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這代表著評鑑的過程需要包含多方面的意見和專業觀點,且要保持性別平等的原則。 2. 績效評鑑的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監督機關來定。這意味著評鑑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監督機關負責訂定,包括評鑑的方法、流程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3. 績效評鑑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 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的考核:評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該年度的工作成果。 - 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的評量:評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營運績效和實現目標的情況。 - 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的達成率:評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該年度自行籌措資金的比率。 - 本中心經費核撥的建議:評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對於經費的申請和使用情況,提出建議。 - 其他有關事項:可以包括其他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運營和績效評鑑相關的事項。 以上內容是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22條的規定進行解釋,找不到具體與參考資料有關之案例。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為評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績效,並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與客觀性,第一項爰明定監督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績效評鑑,並規定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代表比例,同時為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思潮,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二、為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評鑑能有客觀性、公正性、原則性標準,爰於第二項明定由監督機關訂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共事務之實施效能及權責是否相符,須有績效評鑑機制作為衡量依據。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績效評鑑,除評核其營運與效能及目標達成情形,作為監督機關未來核撥經費之參據外,亦透過評鑑機制對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營運給予指導,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並具有效能,爰於第三項明定績效評鑑內容,俾資依循。
一、為評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績效,並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與客觀性,第一項爰明定監督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績效評鑑,並規定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代表比例,同時為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思潮,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二、為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評鑑能有客觀性、公正性、原則性標準,爰於第二項明定由監督機關訂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共事務之實施效能及權責是否相符,須有績效評鑑機制作為衡量依據。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績效評鑑,除評核其營運與效能及目標達成情形,作為監督機關未來核撥經費之參據外,亦透過評鑑機制對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營運給予指導,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並具有效能,爰於第三項明定績效評鑑內容,俾資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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