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營運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聘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21條的規定,監督機關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監督權限如下: 1. 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監督機關有權核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發展目標和計畫。 2. 規章、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監督機關有權核定或備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規章、年度營運計畫、預算以及年度執行成果和決算報告書。 3. 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監督機關有權檢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財產和財務狀況。 4. 營運績效之評鑑:監督機關有權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營運績效進行評鑑。 5. 董事、監事之遴聘及建議:監督機關有權遴聘和建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董事和監事。 6. 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監督機關有權對董事和監事違反法令時進行必要的處分。 7. 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監督機關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有權進行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相應的處分。 8. 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監督機關有權核可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自有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 9. 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監督機關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權進行其他相關的監督行為。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21條,監督機關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擁有廣泛的監督權限,包括核定發展目標及計畫、核定規章、年度營運計畫及預算、檢查財產及財務狀況、評鑑營運績效、遴聘董事和監事、處分違法行為、撤銷或變更違反憲法、法律或法規命令的行為、核可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等。監督機關的權限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以確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運作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並確保其行為符合公共利益和社會需求。 參考資料: 1.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2.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網站:https://www.npac-ntch.org/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營運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聘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立法理由監督機關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等監督,及於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監督機關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等監督,及於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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