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各場館得依營運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設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解散時,亦同。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20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各場館可以根據營運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後,向監督機關報請核定,來設立附屬的作業組織和附設的演藝團隊。同樣地,在解散時,也需要向監督機關報請核定。這樣的安排是為了確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能夠有效地營運和發展。在申請設立附屬作業組織和附設演藝團隊時,需要符合相關的申請程序和條件,並經過監督機關的審核和核定。
本中心各場館得依營運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設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解散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附屬作業組織或附設演藝團隊之目的在充實各場館之發展需求。 二、未來若確有設置附屬演藝團隊之需求,將優先評估現有演藝團隊附屬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可行性。
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附屬作業組織或附設演藝團隊之目的在充實各場館之發展需求。 二、未來若確有設置附屬演藝團隊之需求,將優先評估現有演藝團隊附屬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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