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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中心各場館得依營運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設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解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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