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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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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構)(以下簡稱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中心繼續任用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2. 2.前項繼續任用人員中,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3. 3.前二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得隨時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後,擔任本中心職務,不加發慰助金,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26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政府機關的人員在中心改制之前,如果被編制內的公務人員在改制後被繼續任用,那麼他們仍然保有公務人員身分。他們的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以及其他權益事項,都會依據原來適用的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不過,對於不能依原來適用的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的事項,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會制定另外的辦法來處理。 舉例來說,假設在改制之前一名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負責行政工作,他在改制後被繼續任用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他的工作任務和權益待遇仍然適用原來的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例如公務人員考績評鑑、俸給發放、退休福利等。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人事、主計、政風人員的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是一樣的。 舉例來說,表演藝術中心的人事處、憲兵中隊的人員和其他公務人員,他們的管理規定和程序都是一致的。 3.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繼續任用人員可以依據改制前原本適用的組織法規,進行陞遷和銓敘審定,但是僅限於首長以外的職務範圍。 舉例來說,原本在改制前在政府機關擔任科長職務的人員,如果被繼續任用到表演藝術中心,他們可以根據原本適用的組織法規,對於科長職務以外的職務進行陞遷和銓敘審定。 4. 根據該條第4項的規定,繼續任用人員在根據公務人員退休和資遣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或資遣後,可以擔任表演藝術中心的職務,並且不會再加發慰助金,改為根據表演藝術中心的人事管理規章進行聘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原本在政府機關工作的公務人員在改制後被繼續任用到表演藝術中心,他在退休或被資遣後,如果擔任表演藝術中心的其他職務,他不會再獲得慰助金,而是根據表演藝術中心的人事管理規章進行聘用。 這些解釋是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26條的規定以及相關公務人員相關法令和行政命令所得出的。

立法沿革 1

(1030109 制定)

政府機關(構)(以下簡稱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中心繼續任用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前項繼續任用人員中,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前二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得隨時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後,擔任本中心職務,不加發慰助金,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立法理由一、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隨同移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繼續任用者,其公務人員身分,仍予保障,爰於第一項明定均適用原有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另本條例所稱原機關,係指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改制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與本條例施行後之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及未來核定改制並併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政府機關(構)。   二、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管理事項,均係依專屬法規辦理,爰明定第二項,以排除適用上開人員專屬法規之適用。   三、原機關改制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為使繼續任用人員之送審有所依據,並保障其陞遷權益,爰明定第三項。   四、第四項明定隨同移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繼續任用者得隨時辦理退休、資遣後擔任行政法人職務,不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慰助金之規定,並改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五、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辦理退休、資遣後,再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擔任支領報酬並從事全職工作者,應停止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 懲戒名詞
  • 資遣名詞
  • 法令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1030109 制定)

一、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隨同移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繼續任用者,其公務人員身分,仍予保障,爰於第一項明定均適用原有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另本條例所稱原機關,係指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改制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與本條例施行後之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及未來核定改制並併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政府機關(構)。   二、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管理事項,均係依專屬法規辦理,爰明定第二項,以排除適用上開人員專屬法規之適用。   三、原機關改制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為使繼續任用人員之送審有所依據,並保障其陞遷權益,爰明定第三項。   四、第四項明定隨同移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繼續任用者得隨時辦理退休、資遣後擔任行政法人職務,不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慰助金之規定,並改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五、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辦理退休、資遣後,再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擔任支領報酬並從事全職工作者,應停止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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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26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以下簡稱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於機關改制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